时间: 2024-10-23 18:53:57 | 作者: 增值服务
答: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与原政策相比,此次调整完善大多数表现在五方面:
(一)放宽研发活动适合使用的范围。原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一定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以内,均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逐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非货币性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三)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做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有: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此次政策调整只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五)减少审核程序。调整后的审核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联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检验确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相关政策可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丽水市科技局知识产权(高新)处项金晶,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