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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当前电子商务平台存在五大合规风险_增值服务_爱游戏体育app官方网站_官网手机版
报告披露:当前电子商务平台存在五大合规风险

时间: 2024-10-15 02:14:36 |   作者: 增值服务


  “对我国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合规情况做多维度‘体检式’评估后能够准确的看出,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均较好地落实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和法规所要求的平台责任,合规建设情况均呈现出稳步提高的趋势,但是电子商务平台仍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近日,“《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主题年会在京召开。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平台合规评价报告》指出,电子商务平台当前存在移动端平台经营者证照查询不便、平台内经营者证照公示内容有限、竞价排名的商品和服务缺乏标识等五大合规风险。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指出,电子商务法在实施的五年间,引领了数字化的经济领域的相关立法,成为电商类案件的主要司法裁判依据和行政执法依据,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在互联网领域商业形态快速变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法虽然为平台责任提供了一个整体的规范框架,却难以对领域内所有法律问题作出指引。

  法治网记者发现,“平台责任”和“平台合规建设”在本次主题会上被多次提及,成为与会嘉宾热议的一个焦点话题。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以身份核验、信息公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11个合规情况评价指标,对18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了合规性分析,并利用互联网调查、服务体验、访谈方式关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落实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和法规所要求的平台责任、平台经营者是如何落实有关责任的、落实的效果如何等,最终生成《电子商务平台合规评价报告》。

  报告显示,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合规建设正在稳步提高,但是仍存在移动端平台经营者证照查询不便、平台内经营者证照公示内容有限、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合规制度建设不足、竞价排名的商品和服务缺乏标识、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制度有待完善的五大合规风险。

  在当天的“平台责任新视域”主题论坛上,针对平台对经营者的审查责任、平台的网络监管责任、平台在大数据算法中的责任等话题,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展开深入研讨。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吕来明从二手交易买卖平台的责任切入,表示随着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买卖平台的出现,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呈现繁荣局面。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鱼龙混杂的情况,消费者因欺诈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手商品如何界定?二手交易平台上注册的是否确实为二手卖家?这样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吕来明指出,当前二手交易市场中暗藏大量的代购转卖以及职业卖家,相比于一手市场较为严苛的准入条件,以处置闲置物品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受到的约束较少,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规避了监管。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经营活动的规范,一般适用一手的新商品,在二手物品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和非经营者身份不清的状况下,适用存在难度。

  因此,二手平台需要承担起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制定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的相关制度规范;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价格、频率,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核验,使消费的人能够识别经营者和非经营者;对于卖家标注为新品的货物进行分类再标注,是未拆封新品、工厂新品还是转售新品等;保存聊天记录并提示用户进行风险防范;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帮助维护二手平台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教授表示,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为市场监管带来了难度,互联网交易和经营者众多且庞杂,从前的线下消费,纠纷大多时候在消协、在行政部门就化解了,进入司法环节的并不多,因为市场监管的属地管辖发挥了很大作用。而在线上,属地管辖被弱化了。此时,平台虽然是经营主体,但拥有内部管理规则和运行方式,甚至自有一套纠纷解决的处理机制,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控制力”十分强大,可以有效的进行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系列操作。因此,抓住抓好平台,就是敦促其管理好内部的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但是,如果电子商务平台可提供商家信息,商家却没解决问题或是联系不到商家,以致产生纠纷怎么办?对于实践中大量的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商品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售后服务差,不履行国家规定的7日无理由退货等义务,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情形的,若是找不到经营者,平台还不负责任,消费者该何去何从?

  倪楠教授认为,仅有上述规定还不够,提供商家的联系方式,平台并不当然得以免责。这便推动了电子商务法的诞生,从法律层面上将责任悬置于平台之上,对平台的资质审核义务、信息报送义务、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报告义务、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公示相关的责任等进行一系列规定,也就是清楚地告知平台有必要进行合规建设,同时也清楚告知消费者,一旦权益受损,该找谁维权,找谁寻求帮助。

  如今,算法自动化运行在各大平台上屡见不鲜,如果算法在“中立”的情况下生成推荐结果却造成了侵权的不利后果,平台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平台基于算法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应提高到何种程度?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通过举例某视频平台诉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和算法风控系统引发人身权益侵权纠纷一案,分析了算法责任的认定和限度问题。

  2018年,电视剧《延禧攻略》上映热播之时,大量用户把这部爆款电视剧做成短视频上传。原告视频公司主张,被告短视频公司没有经过授权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在判决时认定,被告公司属于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用户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形,采取的防止侵权的相关措施却未达到“必要”程度,且被告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理应对用户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判定其侵权。

  而在某社交平台,算法误判用户为“杀猪盘”骗子,用户觉得平台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平台基于法律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设置“预防性风控系统”算法应用,对用户行为进行中立、无差别的风险筛查,虽产生误判,但尽到了与涉案算法风险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并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用户权益保护与网络站点平台的治理义务在实践中确实会存在冲突与权衡。”为此,张凌寒教授建议,算法纠纷的责任认定中,可优先考虑三点要素:一是考虑行业发展,司法应当容忍算法造成的偶发性错误;二是考量算法服务提供者的成本;三是判断侵犯权利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的平台治理行为。例如,平台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目的,使用算法对用户来管理,即被推定为一种合理的算法使用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