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24 22:03:06 | 作者: 护肤
对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现行财会规定,应通过“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来反映。
“补贴收入”科目属“损益表”科目,而该科目反映的经济业务只在“损益表”中反映,期末无余额。损益表中无“补贴收入”项目,可在“其它业务利润”项目中反映。
对查补的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在编制损益表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来反映。
1)外购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但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到,可先按实际付款额。
2)待取得专用发票时,用红字冲销上述分录,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
1)企业处理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时,应将处理的边角废料所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2)年末,应将其它业务收入转入本年利润,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但交税时,税所按“收入”来计算税金,如税金与原发票相差1分,入账时在增值税账簿里贷方余额为1分。请问该如何调账?
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账务处理如下:
某公司因xx年度税前列支工资,招待应酬费等超支,当地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超额部分按13.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作5000元罚款,请问分录怎么样处理(我公司从97年开业至今,未有利润)。
由于超额列支了工资、交际应酬费,当地税务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所作会计分录为:
企业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时,在销售方开具回折让红字发票时,购货方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发票,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
在日常经济业务当中,收取货款的时候,一些货款的零头尾数部分未收取,如几角钱、几分钱等,对这部分未收取的零头尾数,该如何作账务处理?是将其记入管理费用还是记入财务费用?
按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未收回的几元钱、几角钱、几分钱的货款零头尾数,为次要的会计事项,可适当简化处理,列入管理费用即可。
某公司问购进一批商品,总价(含税)3万元,已付款,(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途中被盗。请问:
③商品的货价(假设进项税可抵扣)属非正常损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税前利润冲减?
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被盗,属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购进货物途中被盗,则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联的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该依据详细情况分别确定。若没办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发票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根据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虽然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免征的增值税款一定要按月做账务处理,但为加强财务管理,应按月做账务处理,分录处理提供以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