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200 (588240): 鹏华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 2025-02-22 01:45:40 |   作者: 护肤


  鹏华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产品相关的其他内容,请仔细阅读2025年1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媒介上的《鹏华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2月18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69,633,000.00份7、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5年2月18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44元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69,633,000.00份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日证监许可〔2025〕25号。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69,633,000.00块钱,按照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折合基金份额269,633,00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976户。网上现金有效净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6,211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募集份额总计为269,633,000.00份。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2月1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鹏华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上述网上现金有效净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将于季度结息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2月13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真正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自2025年2月2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有关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事宜详见相关公告。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36号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2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入资金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截至2025年2月18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97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5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380,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0.88%;个人投资商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67,253,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99.12%。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三家股东的出资占比分别是50%、49%、1%。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浙江、江西、上海及周边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湖北、河南、江苏、山东、安徽等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广东区域(除深圳)、广西、贵州及云南等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北京、河北、吉林、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等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深圳、海南、湖南、福建、新疆、宁夏、陕西、甘肃、青海、西藏、四川、重庆等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12、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656人,其中,博士:占比3.6%;硕士:占比78.4%;本科:占比16.1%;大专及以下:占比1.8%。

  余展昌先生,国籍中国,金融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员、高级量化研究员,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担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投资经理,现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至今担任鹏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8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08月至今担任鹏华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4年04月至今担任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11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2月至今担任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2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1月至今担任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1月至今担任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月至今担任鹏华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余展昌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慢慢的变成了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券互助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慢慢地增加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逐步扩大,托管业务品种持续不断的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公开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另外的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市价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市价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市价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15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市价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市价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同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进而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没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有几率存在尾差。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公开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17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做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做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华上证科创板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2、中国证监会关于鹏华上证科创板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文件3、《鹏华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鹏华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5、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线。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鹏华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依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20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另外的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做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合乎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按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一同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18)法律和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22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26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和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不是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27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不是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不是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