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15 05:04:20 | 作者: 护肤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1.751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070%。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预留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517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有关规定。
(六)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共计1,721万股。
(七)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0名激励对象共计113.0068万股。
(九)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1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12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二)2024年6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5%。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12月3日,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12月2日届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与第三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36个月间隔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详细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7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依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0万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517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70%。具体如下:
注:1、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蒋承宏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检查通过,聘任孙典飞先生、梁宏玉女士为总裁助理,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0万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赞同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新奥股份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和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1-7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登记办法: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拟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4日以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4年12月1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新增反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5年度委托理财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和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关联董事王玉锁、于建潮、韩继深、蒋承宏、张宇迎、张瑾、王子峥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5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5年度大宗商品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5年度化工产品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和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5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赞同公司为满足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4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4年12月10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赞同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新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新奥能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新能(天津)能源有限公司、新奥(海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ENNLNG(SINGAPORE)PTE.LTD.、ENNGLOBALTRADINGPTE.LTD.、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金华市高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合营联营公司。上述被担保人非上市公司关联人。
●在往年担保余额基础上,本次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和子公司之间预计2025年度增加担保额度不超过360亿元人民币(实际执行中若涉及外币业务则以当天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的额度计算)。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0.08亿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9%。被担保对象存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融资及日常采购开立备用信用证、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业务的需求,董事会同意在往年担保余额基础上,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及子公司之间增加担保额度不超过360亿元人民币(实际执行中若涉及外币业务则以当天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的额度计算)。此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预计情况如下: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5)营业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184,566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132,655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71.87%,净资产为51,911万元人民币,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864,867万元人民币,纯利润是88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已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281,435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229,904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81.69%,净资产为51,531万元人民币,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1,578,780万元人民币,纯利润是-332万块钱(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438,080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381,923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87.18%,净资产为56,157万元人民币,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人民币,纯利润是6,772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已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439,771万块钱,总负债为373,95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85.03%,净资产为65,821万元人民币,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人民币,纯利润是5,727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0号楼485室
(5)营业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煤炭及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62,931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54,783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87.05%,净资产为8,148万元人民币,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80,342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34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63,317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53,117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83.89%,净资产为10,200万元人民币,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152,354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48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注册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2号办公楼C606室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石墨烯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125,644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91,692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72.98%,净资产为33,952万元人民币,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235,235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2,749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210,227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189,751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90.26%,净资产为20,476万元人民币,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225,958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4,964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经营范围:(一)对城市燃气供应、电力供应、自来水供应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和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外国公司和其母公司之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八)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九)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十二)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十三)经批准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3,613,740万块钱,总负债为2,000,46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55.36%,净资产为1,613,280万元人民币,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67,798万元人民币,纯利润是364,508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已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3,918,638万块钱,总负债为2,270,789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57.95%,净资产为1,647,849万元人民币,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34,865万元人民币,纯利润是182,36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202,244万美元,总负债为107,448万美元,资产负债率为53.13%,净资产为94,796万美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75,331万美元,净利润为39,711万美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120,913万美元,总负债为13,182万美元,资产负债率为10.90%,净资产为107,731万美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126,774万美元,净利润为18,523万美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19,457万美元,总负债为3,155万美元,资产负债率为16.21%,净资产为16,302万美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93,852万美元,净利润为14,649万美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16,736万美元,总负债为8,949万美元,资产负债率为53.47%,净资产为7,787万美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41,760万美元,净利润为221万美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营业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设工程设计;供暖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节能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特种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地板制造;地板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6)股权结构:保定市燃气总公司持股51%、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9%
(7)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232,240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232,37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100.06%,净资产为-130万元人民币,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23,677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4,307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225,531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228,191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101.18%,净资产为-2,660万元人民币,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97,082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2,53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经营范围:金华市区高压天然气工程项目(包括车用天然气的供应及加气站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按金华市建设局规定的区域,凭特许经营许可证经营)
(6)股权结构: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5%、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持股35%
(7)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7,902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3,447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43.62%,净资产为4,455万元人民币,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924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05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7,677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3,035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39.53%,净资产为4,642万元人民币,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748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87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将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具体内容以相关主体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业务伙伴等合作方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为准。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主要是为满足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融资及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将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认为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部分被担保控股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经营稳定且担保为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担保风险均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0.08亿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关联方担保余额0元;公司为参股公司重庆龙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向重庆涪陵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0.22亿元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对联营合营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07亿元;其余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参股公司重庆龙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龙冉”)拟向银行申请13,000万元融资,其控股股东重庆涪陵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能源”)为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拟按持股比例向涪陵能源提供1,82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重庆龙冉按持股比例向涪陵能源提供人民币0.22亿元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本次反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参股公司重庆龙冉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13,000万元融资,由其控股股东涪陵能源为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持有重庆龙冉14%的股权比例为涪陵能源提供1,82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本次反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电、火电、热电等电源开发销售及送出工程投资建设管理;区域性直供电网投资建设管理;煤资源、煤化工等相关产业投资及管理;供水、供热项目投资建设及管理;铜铝产业及其深加工投资建设运营;石化、燃气产业投资建设及管理;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建设管理;与上述产业相关的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工程建筑安装;园林景观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非许可经营的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总资产为40,833.45万元,总负债为19,746.6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36%,净资产为21,086.82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56,911.63万元,纯利润是-3,179.98万元(以上数据已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其总资产为38,891.00万元,总负债为20,152.4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1.82%,净资产为18,738.55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38,150.76万元,纯利润是-2,346.8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重庆龙冉因生产经营需要计划向银行融资13,000万元,由涪陵能源向融资银行提供13,000万元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按照对重庆龙冉14%的持股比例为涪陵能源提供反担保。如重庆龙冉未按融资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导致涪陵能源向债权人贷款银行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则涪陵能源有权立即通知本公司按协议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在涪陵能源向债权人贷款银行履行担保义务后,本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承担反担保义务。
本公司向涪陵能源提供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涪陵能源与融资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义务所应支付的对应股权比例所应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支付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反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内容以签署协议为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协议。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融资按持股比例向其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有利于参股公司重庆龙冉良性稳定的发展,对其发展和效益提升有积极作用。重庆龙冉及控股股东涪陵能源信用良好,均为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反担保事项的议案》,本次反担保基于参股公司重庆龙冉的经营发展需要。目前重庆龙冉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新增反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0.08亿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关联方担保余额0元;公司为参股公司重庆龙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向重庆涪陵能源实业集团有限企业来提供人民币0.22亿元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对联营合营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07亿元;其余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