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12 13:41:14 | 作者: 护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71人,拟行权数量为871.7882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8%,行权价格为5.52元/份;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27人,拟行权数量为244.1890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9%,行权价格为5.84元/份。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19年12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佛国资规划〔2020〕4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赞同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
3、2020年11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4、2020年11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2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日公告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1年6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6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2021年7月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9人调整为77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2,420.8万份调整为2,364.7万份。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68元/股调整为8.2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9.09元/股调整为8.64元/股。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23元/股调整为7.78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64元/股调整为8.19元/股。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7人调整为76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18.82万份调整为1410.66万份。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由730.83万份调整为950.0168万份;预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由200.60万份调整为260.7629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78元/股调整为5.52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19元/股调整为5.84元/股。
13、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6人调整为71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916.8690万份调整为871.7882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28人调整为27人,预留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0.7629万份调整为244.1890万份。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30%。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7日,因此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于2024年12月6日届满。等待期届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50%。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6月21日,因此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于2024年6月20日届满。等待期届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赞同公司按照《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1、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会议同意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做调整,并对所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也进行相应调整;结合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0人调整为79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1,668万份调整为1,66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432万份调整为1,424万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不变;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35元/股。
2、2021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会议赞同公司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做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68元/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为2,82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20.8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401.2万股。
3、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6.1万份已由公司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9人调整为7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2,420.8万份调整为2,364.7万份;结合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统一由8.68元/股调整为8.2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9.09元/股调整为8.64元/股。
4、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23元/股调整为7.78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64元/股调整为8.19元/股。
5、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7人调整为76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18.82万份调整为1410.66万份。
6、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由730.83万份调整为950.0168万份;预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由200.60万份调整为260.7629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78元/股调整为5.52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19元/股调整为5.84元/股。
7、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6人调整为71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916.8690万份调整为871.7882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28人调整为27人,预留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0.7629万份调整为244.189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与名单与已披露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安排
(4)可行权数量:本次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71.7882万份,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8%。
(5)行权价格:5.52元/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7)行权期限: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为2024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间的可行权日,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9)根据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授予行权数量的比例为30%,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871.7882万份,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期权数量差异为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999149股所致。
(4)可行权数量:本次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4.1890万份,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9%。
(5)行权价格:5.84元/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7)行权期限: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为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间的可行权日,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注1:期权数量差异为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999149股所致。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1,115.9772万份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1,115.9772万股,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项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根据会计准则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市价。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估值方法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1、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退休、客观原因离职等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前述激励对象已生效的股票期权均行权完毕,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公司将按规定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
2、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公司将按规定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
3、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本次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参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除上述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外,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前6个月未买卖公司股票。
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除5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客观原因离职等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外,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其余7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前述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外,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其余2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前述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采用自主行权方式,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价格为5.52元/股,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价格为5.84元/股。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7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27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问题通知》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手续;本次行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行权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合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预计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与关联方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佛山市文旅有限公司、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港华天然气(广州)有限公司、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不超过159,653.00万元,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合计为33,133.1492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于2024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已在董事会召开前提交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审议与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张应统先生、冼彬璋先生、郑权明先生回避表决;审议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回避表决;审议与公司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任董事的公司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与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审议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审议与公司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任董事的公司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注:2024年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数据未经审计,均为不含税金额。
注:2024年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数据均为不含税金额。
主营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截至2024年9月30日,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总资产205,023.38万元、净资产37,418.0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6,025.06万元、净利润4,3941.9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截至2024年9月30日,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63,085.42万元、净资产6,050.9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6,419.05万元、净利润-4,472.5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电影摄制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体育竞赛组织等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文华北路128号禅桂坊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自编5座第五层501室(住所申报)
截至2024年9月30日,佛山市文旅有限公司总资产9,280.61万元、净资产8,394.3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77.04万元、净利润18.4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佛山市文旅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文旅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文旅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2座16、17层
截至2024年9月30日,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38,488.94万元、净资产25,714.2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4,471.27万元、净利润314.8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备有关行业施工资质,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季华五路22号季华大厦西附楼8层801(住所申报)
截至2024年9月30日,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3,095.45万元、净资产2,015.9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164.31万元、净利润57.6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其经营范围涉及政府政务云和智慧城市的建设、工业大数据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和产业政策研究等工作。该企业在公用事业行业信息服务有丰富经验,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截至2024年9月30日,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总资产12,656.07万元、净资产2,459.8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6,925.05万元、净利润615.0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截至2024年6月30日,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总资产15,091.98万元、净资产7,92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384.65万元、净利润137.1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开发、建设、经营市区管道燃气项目;销售:燃具,厨具、电子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CNG及LCNG加气站。
截至2024年9月30日,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资产111,053万元、净资产68,4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81,850万元、净利润6,79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工程塑料、塑料合金及其制品,产品境内外销售;从事自产产品及同类商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商业咨询服务(国家禁止类、限制类及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不含会计、审计、法律咨询)。
截至2024年9月30日,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总资产61,766万元,净资产9,54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2,223万元,净利润13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燃气工程材料经销商,其在业内有着良好口碑,材料质量可靠,性价比相对较高,广泛应用于行业内各燃气公司,具
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管件、管材及其相关配件);从事上述相关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商业咨询服务(不含会计、审计、法律咨询)。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置业路6号1楼102、2楼202、3楼302、4楼
截至2024年9月30日,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总资产14,213万元、净资产10,59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691万元、净利润1,06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国内主要的PE管施工机具经销商,其产品性能稳定,广泛应用于各燃气公司并获得的评价相对较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采购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截至2024年9月30日,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2,784.98万元、净资产123.1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279.56万元、净利润123.1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主营业务:天然气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
截至2024年9月30日,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28,336.61万元、净资产17,321.2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89,984.27万元、净利润1,505.9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主营业务:天然气(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
截至2024年9月30日,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总资产8,722.89万元、净资产5,883.3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9,341.18万元、净利润207.0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供冷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燃气经营;供电业务;
港华天然气(广州)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天然气(广州)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天然气(广州)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燃气经营;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管道设施安装服务(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安装);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日用电器修理;
截至2024年9月30日,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资产61,632万元、净资产20,64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45,679万元、净利润3,54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电力销售代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天然气相关设备、设施租赁;在中山小榄镇内以管道方式供应代天然气、石油气、油制气、天然气及承接管道维护工程;燃气炉具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及相关辅助业务。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资产16,032万元、净资产8,72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4,528万元、净利润1,23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销售、实施和相关售后服务;硬件以及集成系统的销售、安装及维护;企业业务流程改造的管理咨询;及其他外包服务
截至2024年9月30日,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14,863.22万元、净资产8,108.8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4,535.75万元、净利润582.6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其研发技术专业,服务质量高,在燃气行业有丰富的开发和服务经验,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领域进行投资。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17层1701-1712单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1,203,332.82万元、净资产673,827.2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4,827.84万元、净利润61,680.0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建设液化石油气基地、专用码头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经营低温常压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加工、销售和仓储业务。建设液化天然气基地、专用码头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经营液化天然气的装卸、储存、加工、销售和仓储业务。船舶租赁。燃气经营;货物进出口。
截至2024年9月30日,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总资产279,103.28万元、净资产186,395.7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44,737.94万元、净利润586.5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在深圳燃气担任董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本次预计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以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与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港华天然气(广州)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参考国内LNG市场价格、管道气价格等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制定;公司与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输送服务)、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参考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与关联方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关联方公开招标中标价格确定;公司与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文旅有限公司、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比照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价格或同行业收费价格情况后确定;公司与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要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行为而对关联方形成任何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开展的日常交易行为,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合理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原则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都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员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投资产品品种: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
(二)投资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四)实施方式: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员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尽管公司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变化的影响,不排除该投资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进行投资;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定期对所有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董事会应当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主要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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