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5、财税[2018]64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6、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包括企业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学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文件本身字面意思能够准确的看出,高新口径是指科学技术人员,而加计口径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两者关系是高新口径大于加计扣除口径。
累计实际在做的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下的科学技术人员,主流意见可以算高新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研发费用,但在计算科学技术人员占比时,不得作为科学技术人员人头。
加计扣除口径下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4、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017年40号公告,新增“(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还是不能加计扣除的人员相关联的费用有: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工资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目前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2、组织架构关注公司是不是有研发部门,科学技术人员是否归属于研发部门、科学技术人员是否实际参与研发项目、参与工时比例分摊是不是合理;3、人员清单针对工资较低、学历较低、非相关专业的,要求作出合理解释4、提供与研发项目相关立项报告、期中会议、结项报告等资料5、关注高企和加计口径的差异;
7、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8、最严的口径就是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面谈,询问其是否参与了研发项目、参与了哪个研发项目、研发目标、项目其他参与人员等研发项目情况,不过税务检查实务中,面谈用得非常少,除非税企严重对抗。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研发领料后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后续有处置时有废品收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两者差异之四高新口径包含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口径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一经对比就会发现,研发费用中如不动产租金,不得加计扣除;
6、研发领料发生的业务逻辑,是不是真的存在将生产领料归入研发领料;7、会计处理与研发费用归集、加计口径三者不一致的正当理由;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2、某一仪器、设备同时用于多个研发项目时,有无按照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3、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高新口径非货币性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式等)的摊销费用。
加计口径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式等)的摊销费用。
1、该非货币性资产用途是什么?是用来生产,还是用于销售,还是用于内部管理?只有其用途是用于研发项目时,其摊销费用才可以进研发费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目前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1、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做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可以看出,高新口径用的是概括性语言,符合上述定义即可以归集成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
在加计扣除口径方便,税务文件使用了非常明确的定义新产品设计费、新PROC制定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做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可按照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3、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税法口径也继续非常明确,便于执行,只含两项内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1、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2、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3、如果是委托关联方开发怎么办?按照多少金额进高新口径进研发费用?高新文件没说清楚,一般理解,要求受托方提供费用明细,先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做调整,然后再打8折。
4、委托方作为研发费用了,受托方能作为研发费用吗?文件也没讲,不过根据一般理解,因为成果归委托方,因此受托方应该进成本,不应该进研发费用。
1、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如果提供了怎么办?先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将委外研发费用做调整,然后再打8折。
1、境外研发费用在2017年之前是不能加计扣除的,从2018年开始可以加计扣除;
2、财税[2018]64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合乎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去科技局去合同登记,特殊情况,如委托境外研发,此时只能由委托方去科技局做合同登记;还有双方都在江苏省内,以前年度口径是委托受托双方均可以去办理合同登记,2020年有些企业询问科技局时,科技局表示,只能由受托方去做合同登记,因此企业应该先与当地科技部门提前沟通;
2、理论依据国家税务局总局2015年97号公告:“(三)3.经科技行政主任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高新口径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另外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加计口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另外的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