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总额法和净额法?如何明智的选择总还是净确认收入?

日期:2025-03-09 06:41:57 |   作者: 最新动态

  总额法和净额法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采用的两种不同方法,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以下是两者的定义及选择依据:

  • 定义:总额法是指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 适用条件: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通常表现为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承担存货风险、拥有定价权等。

  • 定义:净额法是指企业在交易中作为代理人,不拥有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仅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 适用条件:企业在交易中不承担主要责任,不承担存货风险,且无法自主决定商品的价值,通常表现为企业仅提供中介服务或协助交易。

  • 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净额(即扣除支付给其他方的价款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具体判断依据包括:

  •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如企业能否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 总额法适用场景:企业在交易中承担主要责任,拥有商品的控制权,能够自主决定商品的使用和定价,并承担存货风险。例如,零售企业自营销售商品、制造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等。

  • 净额法适用场景:企业在交易中仅作为代理人,不承担主要责任,不拥有商品的控制权,仅收取佣金或手续费。例如,代理销售、代建业务、供应链服务等。

  • 总额法案例:某制造企业销售自产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拥有定价权,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 净额法案例:某代理公司协助客户购买商品,仅收取佣金,不承担存货风险,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企业在选择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应考虑交易实质、合同条款及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其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零售百货行业常见的联营模式是供应商在百货商场内设立专柜,销售商品。百货商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商负责商品的保管、销售、定价等,而百货商场提供场地、统一收银等服务,并按约定比例与供应商分成。

  在这种模式下,百货商场是否应按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取决于其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1. 主要责任:供应商负责商品的保管、销售、定价等,百货商场仅提供场地和收银服务,不承担商品的主要责任。

  2. 存货风险:商品在售出前,所有权和存货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百货商场不承担商品的毁损、灭失等风险。

  3. 定价权:商品的定价主要由供应商决定,百货商场仅对促销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不具备完全的定价权。

  4. 其他事实:百货商场在商品售出后,按约定比例与供应商分成,实际收入为分成金额,而非商品的全额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百货商场在交易中不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仅作为代理人协助供应商销售商品。因此,百货商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分成金额确认收入,而非商品的全额销售收入。

  某百货商场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签订联营合同,约定供应商在商场内设立专柜销售商品,商场按销售额的20%收取分成。某月,该专柜销售额为100万元,商场应确认的收入为20万元(100万元 × 20%),而非100万元。这是因为商场在交易中仅作为代理人,不承担商品的主要责任和存货风险,按净额法确认收入更符合交易实质。

  在零售百货行业的联营模式下,百货商场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因为其在交易中不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仅作为代理人协助销售商品。

  OEM(原始设备制造商)模式是指品牌方委托制造商生产产品,制造商根据品牌方的设计和要求做生产,产品最终以品牌方的名义销售。在这种模式下,制造商是否应按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取决于其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1. 主要责任:制造商负责产品的生产,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品牌方负责产品的设计和销售。

  2. 存货风险:制造商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承担原材料和成品的存货风险,品牌方不承担存货风险。

  3. 定价权:制造商根据品牌方的要求生产产品,品牌方决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制造商不具备定价权。

  4. 其他事实:制造商通过生产产品获取报酬,品牌方通过销售产品获取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造商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拥有对产品的控制权,承担存货风险,并通过生产获取报酬。因此,制造商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产品的全额出售的收益确认收入。

  某电子产品制造商A公司与某品牌方B公司签订OEM合同,约定A公司根据B公司的设计和要求生产手机,B公司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向A公司采购,A公司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为每台600元。某月,A公司向B公司交付1000台手机,A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100万元(1000元 × 1000台),而非40万元(100万元 - 60万元)。这是因为A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拥有对产品的控制权,承担存货风险,按总额法确认收入更符合交易实质。

  在OEM模式下,制造商通常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因为其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拥有对产品的控制权,承担存货风险,并通过生产获取报酬。

  委托代建业务是指委托方(通常是政府或企业)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方(通常是施工公司)来管理,代建方负责项目的招标、施工监督等工作,项目完成后移交给委托方。在这种模式下,代建方是否应按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取决于其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1. 主要责任:代建方负责项目的管理,但不承担项目的主要责任,项目的主体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2. 存货风险:代建方不承担项目的存货风险,项目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代建方在交易中不拥有对项目的控制权,仅作为代理人协助委托方管理项目。因此,代建方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代建费确认收入,而非项目的全额收入。

  某施工企业A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某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代建费为项目总投资的1.5%。项目总投资为10亿元,A公司的代建费为1500万元(10亿元 × 1.5%)。A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1500万元,而非10亿元。这是因为A公司在交易中不拥有对项目的控制权,仅作为代理人协助市政府管理项目,按净额法确认收入更符合交易实质。

  在委托代建业务中,代建方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因为其在交易中不拥有对项目的控制权,仅作为代理人协助委托方管理项目。

  以上的例子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选择取决于企业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选择收入确认方法时,应考虑交易实质、合同条款及相关事实和情况,确保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THYC公司是一家从事稀土贸易的企业,其主体业务包括稀土氧化物的采购和销售。2023年,THYC公司在部分稀土贸易业务中错误地使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虚增,最终被监管部门处罚。

  1. 业务模式:THYC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稀土氧化物后,再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将稀土氧化物销售给客户。

  2. 收入确认方法:THYC公司在部分业务中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销售合同的全额金额确认收入。

  3. 问题所在:THYC公司在这些业务中并未实质取得对稀土氧化物的控制权,也未承担存货的主要风险,其身份应为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2023年12月,监管部门对THYC公司发出关注函,指出其在2023年3月至7月的部分稀土贸易业务中,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也未承担存货主要风险,却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虚增。具体问题包括:

  1. 营业收入虚增:THYC公司按总额法确认收入13,498.67万元,按净额法调整后应确认收入212.74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3,285.93万元。

  2. 净利润虚增:THYC公司因错误使用总额法,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虚增826.26万元。

  THYC公司对以上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减少2023年1-9月营业收入22,051.95万元,占已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12.69%;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26.26万元,占已披露当期净利润的4.84%。

  THYC公司在稀土贸易业务中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虚增,最终被监管部门处罚。该案例表明,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避免错误使用总额法。

  YCH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推广业务的企业,其主要业务包括为游戏开发商提供推广服务。2019年至2020年,YCH公司在部分游戏推广业务中错误地使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最终被监管部门处罚。

  1. 业务模式:YCH公司与游戏开发商签订推广合同,负责游戏的推广和销售,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2. 收入确认方法:YCH公司在部分业务中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游戏销售额的全额金额确认收入。

  3. 问题所在:YCH公司在这些业务中不承担游戏销售的主要责任,其身份应为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2023年,监管部门对YCH公司发出警示函,指出其在2019年至2020年的部分游戏推广业务中,未承担相应服务的主要责任,却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具体问题包括:

  1. 营业收入虚增:YCH公司2019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2,240.05万元,2020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1,870.63万元。

  2. 营业成本虚增:YCH公司2019年年报多计营业成本2,240.05万元,2020年年报多计营业成本1,870.63万元。

  YCH公司对上述事项做了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减少2019年和2020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YCH公司在游戏推广业务中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最终被监管部门处罚。该案例表明,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避免错误使用总额法。

  某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其主体业务包括金属材料的采购和销售。2023年,该公司在部分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中错误地使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本虚增,最终被监管部门处罚。

  1. 业务模式:该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金属材料后,再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将金属材料销售给客户。

  2. 收入确认方法:该公司在部分业务中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销售合同的全额金额确认收入。

  3. 问题所在:该公司在这些业务中并未实质取得对金属材料的控制权,也未承担存货的主要风险,其身份应为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2023年,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发出关注函,指出其在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部分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中,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也未承担存货主要风险,却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本虚增。具体问题包括:

  1. 营业收入虚增: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0.63亿元,第二季度调减营业收入1.15亿元,第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0.29亿元,前三季度合计调减营业收入2.07亿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的14.35%。

  2. 经营成本虚增: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成本0.63亿元,第二季度调减营业成本1.15亿元,第三季度调减营业成本0.29亿元,前三季度合计调减营业成本2.07亿元。

  该公司对以上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减少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本,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该公司在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中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本虚增,最终被监管部门处罚。该案例表明,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避免错误使用总额法。

  以上三个案例均因企业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错误使用总额法可能会引起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虚增,引发监管部门的关注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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