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以下是关于该政策的主要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式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PROC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另外的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允许超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企业应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依规定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相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最重要的包含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等。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企业应留存有关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预算、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设备清单等。若企业在后续管理中被发现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将面临税务调整和处罚风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