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设计、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在进行产品设计、研发时介入并提出需求,A公司依照需求来做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一部分合同未单独约定产品设计、研发阶段价格,仅约定后续采购产品的最低保底量及产品单价;一部分合同则单独约定了产品设计、研发阶段价格。请问,A公司生产前期按照客户的真实需求设计、研发定制产品发生的相关支出应当怎么样做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A公司首先需判断生产前期的设计、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果该项设计、研发活动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则需要将合同交易价格向该项活动分摊,并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设计、研发收入和相应成本。如果该项设计、研发活动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则不应单独确认收入,相关研发支出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分别按照存货、非货币性资产等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判断时,除考虑新收入准则有关商品或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的条件外,实务中,较为直接的判断方法是考虑是不是向客户转移了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若需要向客户转移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则该项研发活动很可能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例如,如果A公司需要在设计、研发活动完成后,将相关成果(包括形成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向客户转移,则此类活动向客户转移了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很可能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在认定设计、研发活动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无论合同是否单独约定了设计、研发阶段的价格,均应按设计、研发活动和后续生产产品的单独售价等合理方式,将合同交易价格向研发活动分摊,相应确认研发活动收入和销售商品收入。在此类情况下,该项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经营成本,不计入研发费用。
第二,在认定设计、研发活动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要进一步考虑相关研发支出适用非货币性资产等准则还是新收入准则。
当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客户,不可用于别的客户,则相关支出应按照新收入准则有关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处理,最终计入经营成本,不计入研发费用。当设计、研发相关成果归属于A公司所有,且按照行业惯例并存在充分证据说明相关成果不仅可用于该合同中的客户,还可用于别的客户,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则该部分合乎条件的支出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做处理,即资本化计入非货币性资产或费用化计入研发费用。
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A公司都需考虑合同交易价格是不是足以补偿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若合同交易价格足以补偿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则按前述分析进行会计处理;若合同交易价格不足以补偿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则应在相关支出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成本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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